中国社会党章程

 

第壹章,总则

第一条,本党定名为中国社会党

第二条,本党以实现大同社会和本党的政策纲领为宗旨,本党追求一个民主、平等、科学、公正和法治的社会科学主义社会,本党是一个既有全球观念,又有民族信仰的政党,是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坚和人类正义坚定的同盟。

第贰章,原则

第三条,本党追求的是一个平等、法治、公正、均富、科学和文明的大同社会,以求达到人在个性和人性上的自由,所以,本党应充分尊重每个党员的自由和人权,在本党内部,应充分尊重和体现民主的原则,同时,本党应时刻保持较高的党团素质,禁止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的人)当中发展本党党员,但可以做适当的宣传,让他们对社会党和社会党的性质及理想有一定的了解。

第四条,本党在党内充分尊重和体现民主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党团的集体决定。中国社会党党员不应该做延迟中国民主、法治和文明社会进程的事情,不应该以各种借口阻止或者延迟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不应该维护专制独裁的反文明统治。任何中国社会党党员都要为一个全面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文明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叁章,党员

第五条,凡年满二十岁或者已经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认同本党纲领和社会科学主义理论(大同论),志愿服从本党党章之规定者,经过登记,即可成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办法另订之。

第六条,党员的权利如下:

(一)有依据本党规章行使选举、被选举、罢免、建制、复决和申诉的权利。

建制权,以党员百分之十以上联署提案,制定、修改党章、党纲、党内规章或其它重大决策,中央党部(中央委员会)应于六十天内交付全体党员投票行之。

复决权,以党员百分之十以上联署,反对党章、党纲、党内规定或其它重大决策中的部分或整体,中央党部(中央委员会)应于六十日内交付党员投票行之。

建制案,经全体有投票权的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党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赞成时,立即取代原有党的规定或决策,否则,维持原有的规定或决策。

复决案,经全体有投票权的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党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赞成否决时,原有规定或决策立即废止,否则维持原规定或决策。

相同的议题不得于一年之内,重复地来行使建制权或者复决权。

申诉权,本党党内对任何党员或党内组织的处罚,党员或组织都有申诉的权利,党内接受申诉的部门(组织),应在不迟于四十五日内给予答复或裁定。申诉办法和接受申诉的组织另订之。

(二)在党内会议上有发言、提案和表决的权利。

(三)有接受本党各种提名和参与党内各种民主决策之权利。

(四)对本党的理论、政策和纲领,有建议和建言的权利,有享有本党内部各种资讯的权利。

(五)对本党任何组织和党员,都有提出建议、检举和批评的权利。

(六)对党内的活动有参与的权利。

(七)其它依本党规定应行使或者应享有的福利和权利。

第七条,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党党章,服从组织之决议。

(二)宣扬大同思想和本党的纲领、理论与政策,来争取国民的支持。

(三)参与组织的活动,并担任本党指派的工作和任务。

(四)推荐、引荐优秀人才和志同道合者加入本党。

(五)缴纳党费(非强制性),具体办法另订之。

(六)任何党员都必须遵守党内的民主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任何党员依规定应享有的党内权利以及其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党员随时可以以书面或其它确定的方式,来向其所属党部声明退党,但严重违反法纪的党员,本党的有关组织应将其开除出党。

第肆章,组织

第九条,本党之组织运作,采取民主的方式:

(一)组织决议以多数决为原则,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但重大的决定,须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二)各级组织负责人、各级代表均由选举产生,以党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各级组织负责人、各级委员、各级代表有定期向组织报告之义务。

第十条,本党组织分中央、省、市县、乡镇和村(街委会)五级组成。各级组织以各级社会党(执行)委员会为党的常设和执行机构,在各级委员会下又设宣传部、财政部、组织和监察部、对外联络部,各级委员会下设机构的详情和具体办法另订之。各级纪律监察委员会为纪律监察机关。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的单位或特殊部门,可设立社会党(执行)委员会和中国社会党纪律监察委员会。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之结构如下:

(一)中央级: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社会党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

(二)省(直辖市)级:中国社会党各省(直辖市)(执行)委员会,中国社会党各省(直辖市)纪律监察委员会。

(三)市县级:中国社会党各市县(执行)委员会,中国社会党各市县纪律监察委员会。

(四)乡镇和市区级:中国社会党各乡镇和市区(执行)委员会,中国社会党各乡镇和市区纪律监察委员会。

(五)村级和街委会级:中国社会党各村和街委会(执行)委员会,中国社会党各村和街委会纪律监察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党在各级议会设立议会党团。

本党视情况,还可以来设立妇女、青年、少数民族、海外和文化等直属和特种党部,其组织层级相当于省级党部。

第伍章,中国社会党全国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社会党全国党员代表大会是本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或十一个以上省党部联合提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应召集临时中国社会党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年(或前一年),中国社会党应定时召开全国临时代表大会(或者举行全国的选举),经全体党员选举并且决定出,中国社会党参加国家领导人选举的一组候选人人选。

第十四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的成员如下:

(一)各级党部(包括直属党部)选出的代表。

(二)现任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和秘书长,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

(三)现任中央(全国)级议员之党员。

(四)现任省、市、县的民选行政首长之党员。

(五)现任省、市、县社会党(执行)委员会的书记委员。

(六)中国社会党中央下设的组织部、宣传部、财政部和对外联络部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中国社会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修订本党党章

(二)修订并决议本党的政策纲领。

(三)听取并检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检讨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受理及决议党务工作提案。

(六)选举并罢免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国社会党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

(七)决议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提请和移送的重大纪律案。

(八)决议本党重大的政策走向和党的理论。

(九)决议本党的重大方针和工作重点。

第陆章,中央组织

第十六条,中国社会党主席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为当然的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七条,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置委员一百零九人,候补委员二十人,任期为两年,由全国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连续当选得连任。并由中央(执行)委员中,选举出二十一人为常务(执行)委员,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经邀请,中央级的议会议员,各省省长,以及中央部委首长以上的政务官,可以列席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二)制订并执行党政计划。

(三)制订本党内部规定和本党重要的规章。

(四)编制预算及决算,听取财务工作报告。

(五)审查并制订奖惩之办法。

(六)决议重要的人事案,研议选举策略和党的理论、政策纲要。

(七)监督地方党部和党的各级组织开展党务工作。

第二十条,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至少每六个月开会一次,休会期间由中国社会党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代理其职责,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月开会一次。两会均由主席召集,会议采用合议制。

第二十一条,中国社会党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置委员四十人,候补十人,并在此四十个委员当中,相互推选一人为书记委员,上述人员均由全国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得连任。

第二十二条,中国社会党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行党务工作。

(二)本党内部规定及预算之备查。

(三)审议本党之决算。

(四)监察各地党员之违纪和违法情况。

(五)对本党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奖惩的决定。

(六)对重大的党员及党组织申诉作出处理,必要时应向党员和各级组织解释党章和党内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置秘书长一名,由现任主席提名和任命,其任期与中国社会党中央主席的任期相同。

中国社会党中央党部的下设组织机构另订之。

第柒章,各省、市、县、乡镇和村之地方党部

第二十四条,省、市、县、乡镇和村级社会党委员会设书记委员一名,由各地方全体社会党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得连任一次,为各地当然的(执行)委员。

第二十五条,各地中国社会党(执行)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地方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社会党(执行)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各地社会党(执行)委员会决议,或五分之一该地党员之联署提议,各地中国社会党(执行)委员会,应该召集该地临时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比例和产生办法另订之。

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各地社会党(执行)委员会及纪律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各地议会党团的工作报告。

(三)受理并决议各地党内的提案。

(四)选举和罢免各地中国社会党委员会(执行)委员和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

(五)传达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并研制本地党内各种事务和政策。

第二十七条,各地中国社会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纪律监察委员和候补委员,均由各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得连任,人数和详情另订之。

第二十八条,中国社会党各地方党部,对各地的党务问题,在不违反本党党章和在各地的权力决策范围内,有自治和自主之决定权。

第捌章,纪律及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党党员及各级组织,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有严重违反党纪者,将接受纪律处罚,具体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条,本党党员和各级组织,对本党有显著贡献者,应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一条,本党设有仲裁机构,具体组成、办法和职权另订之。

第玖章,外联和协同

第三十二条,本党的宗旨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大同社会,所以,本党应该积极地同国外同盟党和其它党派,来进行交往、合作和协同,具体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三条,全国本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中国社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应协同做好中国社会党的各项工作。

第拾章,经费

第三十四条,本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党费。

(二)捐款。

(三)其它收入。

党员党费的缴纳办法另订之。

第拾壹章,附则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版党章只是建议稿和试行稿,可经本党党员广泛讨论后,来进行增补和删改,并经中国社会党第一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本版党章曾经参考过其它党派党章的行文格式,建议本党应该广泛吸收国内外其它党派成功的经验,并且特别要参考“组党宣言”当中所阐述的理念,在实践当中,完善社会党的理论和党章,所以,建议此试行稿应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以便能够更好地来修改和完善本党党章。本党创党党员入党手续和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具体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六条,本党党章以后经全国代表大会确认之后,如果还需要来修改,需经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且修改党章的提案,应该在这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的三十日前,以书面的方式来提出,并且在党代会召开的十日前,送达到每个党代表的手中。

 

00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