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黨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一條,本黨定名為中國社會黨

第二條,本黨以實現大同社會和本黨的政策綱領為宗旨,本党追求一個民主、平等、科學、公正和法治的社會科學主義社會,本黨是一個既有全球觀念,又有民族信仰的政黨,是中華民族復興的中堅和人類正義堅定的同盟。

第貳章,原則

第三條,本黨追求的是一個平等、法治、公正、均富、科學和文明的大同社會,以求達到人在個性和人性上的自由,所以,本党應充分尊重每個黨員的自由和人權,在本黨內部,應充分尊重和體現民主的原則,同時,本党應時刻保持較高的黨團素質,禁止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的人)當中發展本党黨員,但可以做適當的宣傳,讓他們對社會黨和社會黨的性質及理想有一定的瞭解。

第四條,本党在黨內充分尊重和體現民主的同時,應該堅決執行黨團的集體決定。中國社會黨黨員不應該做延遲中國民主、法治和文明社會進程的事情,不應該以各種藉口阻止或者延遲中國社會的全面進步,不應該維護專制獨裁的反文明統治。任何中國社會黨黨員都要為一個全面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學化的文明社會,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第三章,黨員

第五條,凡年滿二十歲或者已經享有選舉權的公民,認同本黨綱領和社會科學主義理論(大同論),志願服從本黨黨章之規定者,經過登記,即可成為本党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黨員的權利如下:

(一)有依據本黨規章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建制、複決和申訴的權利。

建制權,以黨員百分之十以上聯署提案,制定、修改黨章、黨綱、黨內規章或其它重大決策,中央黨部(中央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交付全體黨員投票行之。

複決權,以黨員百分之十以上聯署,反對黨章、黨綱、黨內規定或其它重大決策中的部分或整體,中央黨部(中央委員會)應於六十日內交付黨員投票行之。

建制案,經全體有投票權的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黨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贊成時,立即取代原有黨的規定或決策,否則,維持原有的規定或決策。

複決案,經全體有投票權的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黨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贊成否決時,原有規定或決策立即廢止,否則維持原規定或決策。

相同的議題不得於一年之內,重複地來行使建制權或者複決權。

申訴權,本黨黨內對任何黨員或黨內組織的處罰,黨員或組織都有申訴的權利,黨內接受申訴的部門(組織),應在不遲於四十五日內給予答覆或裁定。申訴辦法和接受申訴的組織另訂之。

(二)在黨內會議上有發言、提案和表決的權利。

(三)有接受本黨各種提名和參與黨內各種民主決策之權利。

(四)對本黨的理論、政策和綱領,有建議和建言的權利,有享有本黨內部各種資訊的權利。

(五)對本黨任何組織和黨員,都有提出建議、檢舉和批評的權利。

(六)對黨內的活動有參與的權利。

(七)其它依本党規定應行使或者應享有的福利和權利。

第七條,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組織之決議。

(二)宣揚大同思想和本黨的綱領、理論與政策,來爭取國民的支持。

(三)參與組織的活動,並擔任本黨指派的工作和任務。

(四)推薦、引薦優秀人才和志同道合者加入本黨。

(五)繳納黨費(非強制性),具體辦法另訂之。

(六)任何黨員都必須遵守黨內的民主原則,不得以任何藉口侵犯任何黨員依規定應享有的黨內權利以及其它法律所規定的權利。

第八條,黨員隨時可以以書面或其它確定的方式,來向其所屬黨部聲明退黨,但嚴重違反法紀的黨員,本党的有關組織應將其開除出黨。

第肆章,組織

第九條,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民主的方式: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充分發揮黨內民主,但重大的決定,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過。

(二)各級組織負責人、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黨內無記名投票方式來進行。

(三)各級組織負責人、各級委員、各級代表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第十條,本黨組織分中央、省、市縣、鄉鎮和村(街委會)五級組成。各級組織以各級社會黨(執行)委員會為黨的常設和執行機構,在各級委員會下又設宣傳部、財政部、組織和監察部、對外聯絡部,各級委員會下設機構的詳情和具體辦法另訂之。各級紀律監察委員會為紀律監察機關。黨員超過五百人以上的單位或特殊部門,可設立社會黨(執行)委員會和中國社會黨紀律監察委員會。

第十一條,各級組織之結構如下:

(一)中央級: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國社會黨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

(二)省(直轄市)級:中國社會黨各省(直轄市)(執行)委員會,中國社會黨各省(直轄市)紀律監察委員會。

(三)市縣級:中國社會黨各市縣(執行)委員會,中國社會黨各市縣紀律監察委員會。

(四)鄉鎮和市區級:中國社會黨各鄉鎮和市區(執行)委員會,中國社會黨各鄉鎮和市區紀律監察委員會。

(五)村級和街委會級:中國社會黨各村和街委會(執行)委員會,中國社會黨各村和街委會紀律監察委員會。

第十二條,本黨在各級議會設立議會黨團。

本黨視情況,還可以來設立婦女、青年、少數民族、海外和文化等直屬和特種黨部,其組織層級相當於省級黨部。

第伍章,中國社會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中國社會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是本黨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或十一個以上省黨部聯合提議,中央(執行)委員會應召集臨時中國社會黨全國代表大會。在選舉年(或前一年),中國社會黨應定時召開全國臨時代表大會(或者舉行全國的選舉),經全體黨員選舉並且決定出,中國社會黨參加國家領導人選舉的一組候選人人選。

第十四條,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的成員如下:

(一)各級黨部(包括直屬黨部)選出的代表。

(二)現任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和秘書長,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委員。

(三)現任中央(全國)級議員之黨員。

(四)現任省、市、縣的民選行政首長之黨員。

(五)現任省、市、縣社會黨(執行)委員會的書記委員。

(六)中國社會黨中央下設的組織部、宣傳部、財政部和對外聯絡部的負責人。

第十五條,中國社會黨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修訂並決議本黨的政策綱領。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並檢討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受理及決議黨務工作提案。

(六)選舉並罷免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和中國社會黨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委員。

(七)決議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提請和移送的重大紀律案。

(八)決議本黨重大的政策走向和黨的理論。

(九)決議本黨的重大方針和工作重點。

第陸章,中央組織

第十六條,中國社會黨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為當然的中央(執行)委員和中央常務(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連續當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置委員一百零九人,候補委員二十人,任期為兩年,由全國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連續當選得連任。並由中央(執行)委員中,選舉出二十一人為常務(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連續當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經邀請,中央級的議會議員,各省省長,以及中央部委首長以上的政務官,可以列席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十九條,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制訂並執行黨政計劃。

(三)制訂本黨內部規定和本黨重要的規章。

(四)編制預算及決算,聽取財務工作報告。

(五)審查並制訂獎懲之辦法。

(六)決議重要的人事案,研議選舉策略和黨的理論、政策綱要。

(七)監督地方黨部和黨的各級組織開展黨務工作。

第二十條,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休會期間由中國社會黨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代理其職責,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至少每月開會一次。兩會均由主席召集,會議採用合議制。

第二十一條,中國社會黨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置委員四十人,候補十人,並在此四十個委員當中,相互推選一人為書記委員,上述人員均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續當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中國社會黨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本黨內部規定及預算之備查。

(三)審議本黨之決算。

(四)監察各地黨員之違紀和違法情況。

(五)對本党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獎懲的決定。

(六)對重大的黨員及黨組織申訴作出處理,必要時應向黨員和各級組織解釋黨章和黨內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設置秘書長一名,由現任主席提名和任命,其任期與中國社會黨中央主席的任期相同。

中國社會黨中央黨部的下設組織機構另訂之。

第柒章,各省、市、縣、鄉鎮和村之地方黨部

第二十四條,省、市、縣、鄉鎮和村級社會黨委員會設書記委員一名,由各地方全體社會黨黨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續當選得連任一次,為各地當然的(執行)委員。

第二十五條,各地中國社會黨(執行)委員會每年應召開一次地方黨員代表大會,由各地社會黨(執行)委員會召集,必要時經各地社會黨(執行)委員會決議,或五分之一該地黨員之聯署提議,各地中國社會黨(執行)委員會,應該召集該地臨時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比例和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地方黨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聽取並檢討各地社會黨(執行)委員會及紀律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聽取並檢討各地議會黨團的工作報告。

(三)受理並決議各地黨內的提案。

(四)選舉和罷免各地中國社會黨委員會(執行)委員和紀律監察委員會委員。

(五)傳達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決定,並研製本地黨內各種事務和政策。

第二十七條,各地中國社會黨(執行)委員會的委員、紀律監察委員和候補委員,均由各地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續當選得連任,人數和詳情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中國社會黨各地方黨部,對各地的黨務問題,在不違反本黨黨章和在各地的權力決策範圍內,有自治和自主之決定權。

第捌章,紀律及仲裁

第二十九條,本党黨員及各級組織,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但有嚴重違反黨紀者,將接受紀律處罰,具體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本党黨員和各級組織,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本黨設有仲裁機構,具體組成、辦法和職權另訂之。

第玖章,外聯和協同

第三十二條,本黨的宗旨是為了實現人類的大同社會,所以,本黨應該積極地同國外同盟黨和其它黨派,來進行交往、合作和協同,具體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全國本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在中國社會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領導下,應協同做好中國社會黨的各項工作。

第拾章,經費

第三十四條,本党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捐款。

(三)其它收入。

黨員黨費的繳納辦法另訂之。

第拾壹章,附則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版黨章只是建議稿和試行稿,可經本党黨員廣泛討論後,來進行增補和刪改,並經中國社會黨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行。本版黨章曾經參考過其它黨派黨章的行文格式,建議本黨應該廣泛吸收國內外其它黨派成功的經驗,並且特別要參考“組黨宣言”當中所闡述的理念,在實踐當中,完善社會黨的理論和黨章,所以,建議此試行稿應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以便能夠更好地來修改和完善本黨黨章。本党創党黨員入黨手續和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之具體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本黨黨章以後經全國代表大會確認之後,如果還需要來修改,需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而且修改黨章的提案,應該在這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的三十日前,以書面的方式來提出,並且在黨代會召開的十日前,送達到每個黨代表的手中。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